《自我的根源》(1989)(节选)
道德根源
在某种方式上,这就是问:有关善的表达的要旨是什么?在我们的文化中,(至少在学院中)我们一般有喜好表达的偏爱,所以这个问题或许看起来是不用回答的。但是,事实上,为了解救这个领域的不可表达性,仍可提出或至少提示有说服力的理由。某些事物或许应当在沉默中度过。路德维希·维特根斯坦,还有其他人,显然是这样认为的。
所以,问题需要回答。明显的起点在于,我所谈论的善只通过某种表达为我们而存在。我们在不同的文化中所看到的有关善的极其不同的理解,是与这些文化所使用的不同语言相关的。善的视野,通过以某种样式加以表达,对给定文化中的人们来说,才成为有用的。因为亚伯拉罕的上帝被述说,首先是《圣经》的叙述,还有从神学到虔城文献的无数其他方式,他对我们来说才存在(也就是说,信仰他才是可能的)。而且还因为他在所有不同样式的礼拜仪式和祈祷中被述说。对我们来说,普遍人权的存在,是因为它们得到颁布,是因为哲学家把它们理论化了,是因为革命以它们的名义而战斗,如此等等。当然,在所有的情况下,这些表达都不是信仰的充足条件。在我们的文明中,有《圣经》所滋养的无神论者,而在现代自由的西方则有种族主义者。但是,表达是信奉的必要条件;没有表达,这些善甚至就不是可供选择的。[1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