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章帝)建初八年十二月已未,诏书辟士四科……及刺史、二千石察举茂才、尤异、孝廉吏,务实校试以职。
这里没有提到“廉吏”,是因为文有脱漏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六二八引《汉官仪》作:
建初八年十二月巳未,诏书辟士四科……及刺史二千石察举茂才、尤异者,孝廉、廉吏务实校试以职。
古书抄本二字连同,则下一字常常略为二点或二短横,每每因此而脱漏。《和帝纪》注引之《汉官仪》“孝廉吏”句,可能即因此夺一“廉”字,应据《御览》之“孝廉、廉吏”句补足。那么这一诏书就涉及了茂才、尤异、孝廉、廉吏四项察举科目,前两项为刺史举,后两项之举主则为郡守二千石。又《续汉书·百官志》注引《汉官仪》所载世祖光武诏,与此诏略同,而中一句作“及刺史二千石察茂才、尤异、孝廉之吏”,“之”字亦疑因与二短横形近而误,亦当据《御览》复原为“廉”字。
又《潜夫论·实边》:
诏书法令:二十万口,边郡十万,岁举孝廉一人,员除世举廉吏一人。
清人汪继培笺彭铎校引俞樾说,“员除”当作“员际”,"世"当作"卅",三十人也,“言满三十员,则举一廉吏也”。这就直接证明了东汉郡守兼举孝廉、廉吏。西汉武帝时孝廉郡国岁举2人,东汉和帝时改为以口为率每20万人举1人,边郡10万人举1人,故《实边》所引之诏当即为和帝诏,知此时廉吏亦以员为率而举。又《隶释》卷七《车骑将军冯绳碑》: